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