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企业、行业、区域应当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协商处理。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当公开。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