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四)全省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六)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七)最低工资标准;

(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