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之日起六个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