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已修改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