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因旅游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资源破坏、旅游服务设施损坏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违反景区(点)管理制度,不按约定购买景区(点)门票或支付有偿服务费用的,旅游经营者有权按照规定向旅游者追索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