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自治县按照规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参合人员代表应当不低于成员总数的2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情况。

自治县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将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