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并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土地占用和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采(探)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