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采(探)矿权的转让,由原审批发证的机关审批。采(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采(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