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已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