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已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