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符合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境内依法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自治县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