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村级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所需普通砂、石、粘土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个人自用采挖普通砂、石、粘土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