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途径和方式。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