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获得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监测、鉴定,不符合相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农产品标志,并报请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未经认证或者认证期满未获得重新认证,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称或标志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