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