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予以处罚:(一)对发生违法生育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例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对擅自为他人摘取节育器、做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对做假节育手术或者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假医学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3000元罚款;(四)对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