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予以处罚:

(一)对发生违法生育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例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擅自为他人摘取节育器、做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做假节育手术或者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假医学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3000元罚款;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处2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