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乡(镇)或者发生违法生育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