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城镇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自治县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