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或将子女送他人抚养的;(五)故意致子女残疾的。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