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发展和改革、经济商务、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安全监督、渔业、国土资源、移民、建设、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