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排除危害,治理恢复;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