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