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公安、土地、工商、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