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20米,背水面10米。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