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修改依照本规定可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建房者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接受处理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确认产权,发放房地产证书。 建房者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地价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