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