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停车需求情况,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