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口岸行政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物业的分配进行必要的调整:(一)口岸、检查站查验方式发生变化;(二)口岸、检查站整体规划建设需要。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应当服从调配,并按规定及时更换物业使用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