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内兴建物业的,应当征求口岸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口岸行政部门参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