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二十条已废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主管部门可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