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