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和县、湾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