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处理。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需要罢免或者撤销职务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