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