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和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对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