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本条例情况的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本院工作人员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司法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投资环境的错案和不适当的做法,应当及时纠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