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四章 司法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查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或者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时,对企业财物确有必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应当依法严格控制范围和时限;必要的情形消除后,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应当立即解除。前款规定的涉嫌犯罪案件,超过法定时限仍未结案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