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政管理、司法活动中,涉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

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