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二节 审批办证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置集中审批办证场所,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集中审批办证场所办理审批办证事项。未进入集中审批办证场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部门的集中审批办证场所或者确定一个机构对本部门的有关审批办证事项集中办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