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阻挠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