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因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给予补偿,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