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所有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负责付给本人。其余的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发展生产。其中安置补助费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分别划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补助和不能就业人员作为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