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征用土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本条例所称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合同(以下简称临时用地合同)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