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低碳示范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示范标准包括低碳工业园区示范标准、低碳企业示范标准、低碳公共机构示范标准、低碳社区示范标准和低碳建筑物示范标准等。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