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七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编制绿化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编制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包含绿化规划内容,并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