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合同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