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流转,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委托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