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