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造册。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