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