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